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07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袁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袁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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