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12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蓮天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范佐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係經由電子平台所成立之消費借貸契約:1、兩造是否已「合意」成立消費借貸契約?2、有關債務人之簽章,究係採電子簽章亦或採數位簽 章方式為之,是否符合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債權人 應就上開兩點提出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驗證方式 ,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二、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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