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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165號
債 權 人 威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岳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偉祥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偉祥五金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債務人公司簽章,且與請求金額、項目相符之送貨單或銷貨單(債權人提出之銷貨單未經債務人公司簽章,應重新提出)。
三、經債務人公司簽章出具系爭貨物(金額如證一所示)已完全受領且經其驗收合格、無瑕疵符合約定品質之書面證明。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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