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3265,2022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265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非訟代理人 劉乃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俊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或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