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3267,2022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267號
債 權 人 蔡慧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松霖、葉思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葉松霖、葉思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債權人於聲請狀原因事實欄中主張債務人葉松霖、葉思晴應負共同連帶給付責任;

然聲請狀聲明並未主張「連帶給付」,應更正為正確之聲明。

三、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四、桃園地檢署110年偵字16225、18316、18704、22087號處分書(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五、主張遭詐騙金額新台幣860,000元,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提出計算明細表及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