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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301號
債 權 人 林士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北富邦銀行中正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台北富邦銀行中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所有人之身分證號及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改列此人為本件債務人。
三、表明利息起算日、請求利率,如不請求利息,亦請具狀表明。
四、對以上第一項帳戶所有人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撤回對債務人台北富邦銀行中正分行請求。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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