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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301號
債 權 人 林士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台北富邦銀行中正分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台北富邦銀行中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所有人之身分證號及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改列此人為本件債務人、對以上第一項帳戶所有人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表明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如不請求利息,亦請具狀表明、撤回對債務人台北富邦銀行中正分行請求,經本院民國111年4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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