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3302,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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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302號
債 權 人 聯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俊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陳俊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權人已依委託書內容代理債務人辦理貸款200萬元「經貸款方核章通知債務人對保」之釋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債務人違反委託書第七條第3項之釋明文件影本。

五、請表明明確之請求金額,並撤回利息之請求(本件係請求懲罰性違約金)。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七、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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