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3312,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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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312號
債 權 人 葉春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晟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

二、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三、釋明請求利息自111年3月28日起算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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