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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369號
債 權 人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作成完整之本件火災調查報告書(或稱火災鑑定報告書)【不得只印一部分】。
三、債權人所有之系爭車輛充電機係因本件火災而遭燒毀之證明文件(即須證明其間之因果關係)【註:債權人提出之本件火災調查報告資料無法看出系爭充電機係因本件火災而遭燒毀,自應補足證明文件。
】。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或存證信函之覆函。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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