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3382,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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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382號
債 權 人 李恆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于權即晶靚藝品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晶靚藝品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黃于權即晶靚藝品社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經債務人簽章並與請求品項、價格、單價、合計金額相符之訂購單、送貨簽收單、請款單、發票等)。

三、請提出影印清晰經債務人簽章確認已受領系爭貨物、經確認已驗收合格無瑕疵之簽收證明書。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

且通訊軟體LINE對象究係何人,無從確認,不足為據)。

五、請提出債務人收受上開催告函之覆函。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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