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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428號
債 權 人 新京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珈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志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新京典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二、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街00號2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債務人陳志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五、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六、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七、社區住戶規約。
八、表明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並釋明其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九、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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