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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428號
債 權 人 新京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珈瑜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志豪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權人新京典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街00號2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債務人陳志豪之最新戶籍謄本、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社區住戶規約、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表明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並釋明其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經本院民國111年4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2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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