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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43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萬芳環保清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萬芳環保清潔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3875號發文日期民國110年3月19日、同年4月14日及同年11月30日之執行命令(薪資扣押、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如回執等)。
三、請提出第三人劉毅祥於110年3月1日起迄同年12月底止,任職於萬芳環保清潔企業有限公司之釋明文件(如第三人劉毅祥勞保投保資料、110年度所得清單等)。
四、請提出110年度政府公告桃園市勞工基本薪資、最低生活費之釋明文件。
五、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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