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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46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慶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影印清晰、字體適中、足資辨識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符合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計息期間、日期、利率、各日期計算之利息金額、違約金、總金額等。
三、敘明本件係依據契約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利益?或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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