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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507號
債 權 人 林瑞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宬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林宬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林宬屹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
三、請提出符合本件借款金額暨載有兩造姓名之匯出、匯入帳號存摺影本。
四、請提出存證號碼000009號存證信函寄至債務人戶籍地址並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
且通訊軟體LINE對象究係何人,無從確認,不足為據)。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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