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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555號
債 權 人 樂賦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至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寶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詹寶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詹寶傑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00號8樓」。
三、請提出桃園市○○區○○街000號8樓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暨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詹寶傑積欠管理費(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六、請提出存證號碼000021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債權人不得代收)。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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