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593號
債 權 人 沈少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國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楊國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楊國璋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影印清晰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載有兩造姓名之匯出暨匯入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三、敘明本件請求事實及理由為何?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