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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609號
債 權 人 邱清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維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張維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表明正確之聲明(表明請求金額及利息)。
三、債權證明文件(如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
】。
四、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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