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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610號
債 權 人 翔笙國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新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皇緯焊接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皇緯焊接工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影印清晰經兩造簽章之完整「承租、使用系爭高空作業車」之契約影本。
三、請提出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之發文字號111年北律字第0000000號律師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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