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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61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非訟代理人 黃麗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岢娢(原名:李世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59,716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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