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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61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王琡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俞秉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俞秉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債權人應提出系爭兩筆借款新台幣(下同)8,000,000元、5,120,000元已由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之證明文件。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須字體適中、影印清晰且足資辨識)。
四、釋明請求金額12,185,899元,如何計算而來?所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應具狀說明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參照)】。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註:債權人提出之催告函,只針對8,000,000元之借款,另5,120,000元之借款未提出,且其釋明文件不足以認定已合法送達。
】。
六、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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