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3643號
債 權 人 陳居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湘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具狀表明請求之金額若干?或正確之聲明(載明請求金額、利息)。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請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按民國110 年1 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 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