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4515,2022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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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515號
債 權 人 孫巧儒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鍾晨恩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鍾晨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1、活期存摺交易記錄無從確認究係何人所有;

況匯款原因多端,可能是借款之交付,但係借款之清償、貨款、贈與…等皆有可能,不足為證。

2、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

】、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民國111年5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19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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