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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6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鄧介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趙志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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