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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474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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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蔡丞恩(即蔡翔宇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更正聲明、提出被繼承人蔡翔宇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蔡翔宇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被繼承人蔡翔宇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
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改列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若所列之繼承人無誤,則免列),經本院民國111年5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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