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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069號
債 權 人 張林永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介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應繳納電費新台幣7,970元之相符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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