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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096號
債 權 人 中悅一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靜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瑞蓮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劉瑞蓮之最新戶籍謄本暨桃園市○○區○○路0000號17樓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亦未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現任主任委員姓名及其當選證明之文件,復未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劉瑞蓮積欠管理費之文件(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存證號碼000245號之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債權人不得代收);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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