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5126,202206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126號
債 權 人 美特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福生
非訟代理人 林文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福軒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福軒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債權人未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債權人亦未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

又債權人未提出聲請狀敘明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文件、未敘明「欠款明細」第三筆(央廚)新台幣(下同)124,238元如何計算而得?又該筆款項其中增列7625元之依據為何?另2022年3月1日編號0000000之出貨單金額有誤,債權人亦未提出正確「欠款明細」、符合請求金額之總請款單暨發票、利息起算日之依據,復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暨債務人收受催告函後之「覆函」;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