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185號
債 權 人 中正國際鍋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債務人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經兩造簽章完整之管橋安裝工程合約(下稱系爭合約)【債權人提出者,不完整,不得只提一部份】。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
五、具狀敘明本件工程是否已經施工,是否正式簽約?工程總價6,800,000元(未稅),為何迄今連預付款均未付?是否已進場施工?目前工程進度為何?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
七、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