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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525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志謙
呂學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志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貳萬零肆佰貳拾陸元,及其中參佰玖拾貳萬零肆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七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陳志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呂學儒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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