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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254號
債 權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春梅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春梅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雖有提出債務人黃春梅之最新戶籍謄本,但迄未依系爭補正裁定意旨,提出原債權人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之債權證明文件,審酌本件債權人之債權係受讓自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之債權而來,須提出原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證明文件,亦即原債權須合法成立有效,始有轉讓可能,準此,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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