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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268號
債 權 人 楊姚維欣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巧婷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吳巧婷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須載明債務人已收訖與請金額相符之數額)、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
銀行匯款紀錄究指何筆金額是借款,未見釋明,且匯款原因多端,可能是借款之交付,但係借款之清償、貨款、贈與…等皆有可能,不足為證。
】、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釋明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經本院民國111年5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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