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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291號
債 權 人 任崇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VUONG TIEN DUC(王進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晰研判表影本,及本件交通事故肇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影本。
三、請提出債權人請領本件交通事故之保險給付相關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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