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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5762號
債 權 人 陳滄江
債 務 人 李錦毅
李省親
潘亞鈴(原名:陳亞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錦毅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李省親、潘亞鈴(原名:陳亞鈴)均非債權人主張借款關係之債務人,且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不足釋明得對債務人李省親、潘亞鈴(原名:陳亞鈴)請求,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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