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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498號
債 權 人 崴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名:崴勝專業窗簾傢飾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如彤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謝彤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謝彤凌之最新戶籍謄本、經兩造簽章確認金額之報價單暨訂購單、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符合報價單及訂購單暨發票明細內容之工程已全部完工並經其驗收合格之書面文件,復未具狀敘明上開事項為何迄今未有債務人簽章確認之證明文件及系爭工程施工期間、完工日期、驗收日期各為何?且未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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