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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586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非訟代理人 陳羿霖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喜妹(即黃永龍(即黃帝(原名:黃承爕)之繼承人)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繼承人黃永龍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被繼承人黃永龍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經本院民國111年7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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