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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982號
債 權 人 順儷米蘭達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子亦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銓祐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銓祐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謝旺穎已死亡,且該公司業已廢止,債權人未敘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並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及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又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未敘明銓祐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暨其法定代理人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亦未提出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其他足以釋明債務人積欠管理費(符合債權人請求金額)之文件(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復未提出存證號碼000212號之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債權人不得代收)、住戶規約;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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