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7015,2022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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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015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邱泰鈞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提出債務人邱泰鈞之最新戶籍謄本、本件車禍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負擔之證明文件(如:管轄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出具之車禍鑑定報告書、或警方之初步判定表有此等記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維修單據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釋明請求金額42,334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列明各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等),經本院民國111年6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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