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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050號
債 權 人 GENELLY(珍妮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CARREON MARGIELYN SAMSON(美吉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完整且正確之借款合同(AGREEMENT RECEIPT)中譯文(須載明翻譯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同時載明係依原文內容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請提出請求金額之依據暨相關釋明文件影本,並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提出計算明細表;
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
三、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暨相關釋明文件影本(若無法提出,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四、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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