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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184號
債 權 人 聖格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忠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吳炫德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吳炫德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所出具經債務人簽章之系爭工程報價單或估價單【載明工程名稱(項目)、數量、單位、單價、金額、總價(如應收款明細表所載)】、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經本院民國111年6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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