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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243號
債 權 人 郭許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富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楊富「泓」)。
二、債務人楊富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具狀敘明:原承租人楊文章是否已死亡?若是,提出其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債權人應具狀敘明:1、請求積欠之租金新台幣(下同)120,000元,是否係 原承租人楊文章積欠民國106年7月至同年12月份之 租金【計算式:20,000元(每月租金)×6個月=120, 000元】?2、債權人提出系爭房屋106年租賃契約書,並無乙方( 即原承租人楊文章)之簽名或蓋章,而只有丙方( 即連帶保證人楊富泓)之簽名,其實情如何?應具 狀說明。
五、重新提出「搬遷還屋保證切結書」(查債權人提出之上開切結書有部分記載不清楚,應提出影印清晰,足堪辨識之影本或逕提出原本)。
六、重新提出0000000時未搬畢情形之照片,但須彩色照片,並敘明其拍攝日期。
七、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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