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245號
債 權 人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呂正華
非訟代理人 黃崇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家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許家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