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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24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蔡玉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哈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哈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重新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供辨識之證物三。
三、000080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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