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7256,2022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25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品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係經由電子平台所成立之消費借貸契約:1、兩造是否已「合意」成立消費借貸契約?2、有關債務人之簽章,究係採電子簽章亦或採數位簽 章方式為之,是否符合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債權人 應就上開兩點提出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驗證方式 ,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二、本件違約事實究為何?究該當兩造契約何一條項款而屬違約?是否喪失期限利益?是否應事先催告始生效力?若是,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若否,亦應敘明其依據之契約項款為何?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381,433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

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

3、如係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