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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3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翁玉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旻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吳旻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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