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1,促,7370,2022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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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370號
債 權 人 何瑩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揚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范揚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第三人即存款戶名拱心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范揚承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

四、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註: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且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象究係何人,無從確認,不足為據)。

六、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聲請狀須敘明本件請求之事實理由)。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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