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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436號
債 權 人 長昱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曉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億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陳俊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億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陳俊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債務人公司受領系爭「合約、報價單之品名貨物」驗收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符合系爭「合約、報價單之品名貨物」二筆金額之請款單暨發票影本。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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