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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445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非訟代理人 藍獲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慧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重新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請求金額66,980元,與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所載金額,無法勾稽核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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