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7865號
債 權 人 林憲文
姜渭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袁金榮、任文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聲明載自申請支付日起算利息,未未表明明確之年月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